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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拓撲和知識的地緣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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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拓撲和知識的地緣政治

存在的拓撲和知識的地緣政治
現代性,帝國,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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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了幾位歐洲思想家的作品中的種族與空間的結合。它關注馬丁·海德格爾在西方尋根的項目。這個尋根的工程被揭示出來,就是將皇帝的製圖視野與神靈和城市的城市相提並論。馬爾多納多 – 托雷斯在其他西方思想家中也有相似的概念,其中最著名的是列維納斯,奈格里,齊澤克,哈貝馬斯和德里達。對於尋根和種族歧視的項目,他反對一個強調歐洲現代性項目的殖民化和詛咒的結構性特徵的批判性視野。他最後呼籲激進的多樣性和非殖民化的知識地緣政治。
“到今天為止,本體論基礎已經使中心成為了終點和出發點。事實上,“存在”就是這個中心。 “思考”一直是中心思想。他們在中心見了面。在中心之外找到實體,中間和不發達的;只有通過中心才能得到認可。全面的形而上學為貫穿中心的哲學基礎奠定了基礎。所有形式的知識理論都強加了一個開明的中心。倫理反過來又設立了一個中心,通過這個中心,價值觀獲得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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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已經成為一個行人的真理,承認一般社會理論已經走上了與西方哲學語言學轉向相平行的空間轉向。思想空間如何塑造哲學思想的思考也在哲學領域逐漸興起。長久以來,哲學的分野就彷佛地緣政治的位置和空間的思想是哲學理論的獨特特徵。正確地避免地理決定的複位,哲學家傾向於把空間看作是哲學上相對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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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還有其他相關的理由來解釋空間過敏是一個重要的哲學因素。空間問題和地緣政治關係破壞了一個中立的認識論主體的思想,他的思考只能回應通用的無空間領域的束縛。他們還揭示了哲學哲學家和教師傾向於確認他們在精神領域的根源的方式,這些領域總是以地理的形式描述: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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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地緣政治的思考和對知識生產的空間化的反思,缺乏批判的反思
。 1
關於西方哲學和歐洲哲學家的承諾是一個特殊的認知地點。雖然引入空間作為理解哲學的重要因素是學科前進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它是有限的,它促進了重新確定一個新的中性認識主體誰可以單獨映射世界,並繪製思想與空間的關聯。這不僅是哲學的風險,也是社會理論的風險。這個想法不是要改變那個中立的科學製圖學家同樣神秘的形象的哲學家的中立性。把空間性引入作為理解哲學和生產社會理論的一個重要因素,可能成為一個孤立的觀察者的觀點的新的軌跡,他們只能研究太空知識和觀念之間的行為關係,因為他或她最終超越這種關係。最後,我認為,這種中立的信念傾向於重現盲目性,而不是關於空間本身,而是關於非歐洲的思維方式和生產和再生產的緊密/殖民關係,或者我願意指的是,在秘魯社會學家An’ılbalQuijano的工作之後,
殖民。

這篇文章與我所能想到的有關健忘的殖民地
無論是西方哲學還是當代社會理論。可以肯定的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提供一些簡短的分析,這些分析將對我對哲學和社會理論的現代和當代性的批評以及對於如何克服這些限制的建議作出足夠清晰的闡述。在論文的第一部分中,我批判地分析了語言學轉向中的有影響力的思想家。我關注Martin Heideg-ger的本體論與Emmanuel L’evinas的形而上學倫理學之間的關係。我的目的是要表明,海德格爾本體論與倫理學倫理學都為語言學轉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並為克服西方人的局限性提供了巧妙的方法,其哲學仍然與帝國空間形成相統一。他們的哲學以“的殖民地。在第二部分中,我提出了關於現代性概念的殖民性的理論說明。我將這種批判性的批判與把全球視為後帝國主義關係網絡的批判理論區分開來,最著名的莫過於邁克爾·哈達德·安東尼奧·內格里
帝國

在第三部分和最後部分,我提供了西方身份政治的另一種選擇,就像在西方尋找根源的項目中所表達的那樣。我不會合法地尋求歐洲和美國的根源以及它與世俗的普遍觀點的聯繫,而是會保護激進的多樣性的概念。無線電的多樣性是對根源的一種批判,這種批判揭示了殖民地和非歐洲音樂節的視覺潛力。在雅典和耶路撒冷之間:海德格爾,列維納斯和尋根
馬丁·海德格爾的著作在哲學家名單上佔有一席之地,他們的作品在創造和傳播這種俗稱的語言轉向,特別是解釋學和解構主義變異的視角方面有著重要的影響。海德格爾首先通過將哲學的理由從認識論轉移到一種本體論反思的形式,從而提供了關於主體,語言和歷史的新視角,從而獲得了國際的獨特性。

關於他所代表的意義的問題,是為了挽救一個通過西方的形而上學傳統而被遺忘的激進的出發點。通過提出一個哲學立場,這一出發點為應對現代性危機提供了一些話題

中號
他的拓撲結構與知識的地緣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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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了存在和存在的替代方式。海德格爾並沒有特別考慮道德問題,因為他考慮了與現代性相對立的另一種存在方式。他的著作試圖形成主體地位,而不是受主體主體或主體性現代性的人類模型,即人的主體性的影響。避開形而上學和人的現代觀念的問題影響的關鍵,這對海德格格來說,現代生活在技術進步方面居住在從認識論向邏輯問題轉變的哲學反思上。這並不意味著海德格爾與認識論無關;這個觀點是,他不是把認識論作為第一哲學的定位,而是以存在的意義的問題來探討質疑解放視野的認識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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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權與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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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法語:L’immunité diplomatique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L’immunité absolue ; absolute immunity)。[1]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則分為

  1. 絕對豁免權(L’immunité absolue ; absolute immunity)
  2. 功能性豁免權(L’immunité fonctionnelle ; functional immunity)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歷史…………… :

外交豁免權概念在歷史上最為人熟知的是出現於列國兼併的時期。在中國的春秋戰國諸國並立的時代,各國相互攻伐,有時要靠外交手段解決以減少交戰帶來的傷害;而中國有句俗語「兩國交戰,不斬來使」,同樣體現了外交豁免權的精神。[不當原創總結?]

現代外交豁免權的概念主要是在17世紀中的歐洲形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可予以驅逐。一般這些外交官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

外交通訊一般視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受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 因此外交郵袋越來越少使用。[來源請求]

各國駐聯合國代表,須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議事及執行公務時,雖非以駐美外交人員身份進入美國國境,但在美國移民部門及海關亦認定駐聯合國代表等同於它國駐美外交人員,可經由美國入境關卡的外交通道通過,且其攜帶物品、文件及外交郵袋亦不必接受美國海關檢查。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法語:Convention de Vienne sur les relations diplomatiques;英語: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乃一國際公約,規範執行外交任務所需之外交特權外交豁免權。該公約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

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因使館用地及人員屬派駐國所有,故免繳納其駐在國稅務並有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駐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少許差別待遇。

絕對豁免權

  • 絕對豁免權主要內容:
    • 刑事訴訟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 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中央地方各項稅務之繳納義務。
    • 證人義務豁免: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繳交水、電費等。
    •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
    •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群情譁然,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L’immunité fonctionnelle ; 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2]

外交特權

  •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因此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為之,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或某些國家的駐華大使館。
  •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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